《政府投资条例》规定: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非法干预工期、设置歧视性条件 | | 作者: 2019-05-09 17:04:26 | 5月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定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垫资施工、非法干预工期等现象作出规制。条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即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即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6、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来源: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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