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 | 作者: 2018-12-18 14:11:23 | 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要点整理如下。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试验和检验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根据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决定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招标人在初步设计图纸后招标的,若投标人发现招标图纸和项目清单有不一致,投标人应依据招标图纸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核实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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