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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不得冻结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
作者:王登山  2019-05-30 17:43:23
  近日,江苏高院下发并施行《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以下简称:《指南三》),对全省法院在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在《指南三》发布时,江苏高院表示,对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的执行,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更多,有时是发包人提出异议,有时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出异议。其中主要涉及到哪些工程款债权可以冻结或者执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等问题。
  为此,本次《指南三》大篇幅规定了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中引发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问题。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及其优先受偿权,给出了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条件。相关亮点如下:
  一、明确了“到期工程款债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第26条,到期工程款债权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决算(结算)或经审计,有确定的数额并已到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
  二、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执行法院不得冻结
  根据第28条,建设方(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当合理支付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执行法院不得冻结。
  三、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
  1、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且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第30条,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身份;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2、被执行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且符合规定情形的,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支持。
  根据第31条,被执行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被执行人另行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执行人,并已通知发包人;
  (3)案外人仅出借资质或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实际施工建设的。
  四、保护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第34条,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系案涉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
  2、案外人在案涉建设工程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尚未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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