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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精读专题》之第二条
作者:文/中伦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 者丽琼  2019-03-19 11:19:37

  【条款原文】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精读要点】
  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且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为“起诉前”;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其不得以未办理审理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务难点在于如何合理界定“发包人能够办理而未办理”。
  【详细解读】
  一、关于“四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各地法院指导意见既有相同,也有差异
  最高院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未就“四证”(即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作出规定,而各地法院出台的地方指导意见既有相同,也有差异。相同点在于,各地法院一致认为施工许可证取得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则存在不同理解。这个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究竟哪些“证”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二是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为何,一审辩论终结前或是开庭前?详见下表:
  【条款原文】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精读要点】
  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且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为“起诉前”;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其不得以未办理审理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务难点在于如何合理界定“发包人能够办理而未办理”。
  【详细解读】
  一、关于“四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各地法院指导意见既有相同,也有差异
  最高院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未就“四证”(即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作出规定,而各地法院出台的地方指导意见既有相同,也有差异。相同点在于,各地法院一致认为施工许可证取得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则存在不同理解。这个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究竟哪些“证”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二是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为何,一审辩论终结前或是开庭前?详见下表:

法院
主要观点
具体出处
山东高院
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山东高院2005年座谈会纪要》第二条
深圳中院
无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认定有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0年)(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10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盐城中院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而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相关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 年)(以下简称《盐城中院2010年指导意见》)第1条
北京高院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北京高院2012年解答》第一条
浙江高院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以认定有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浙江高院2012年解答》第二条
广东高院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认定有效。
《广东高院2012年审判会议纪要》第18条
广东高院
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广东高院2017年解答》第3条
江苏高院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江苏高院2018年解答》第3条
河北高院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
已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以下简称《河北高院2018年审理指南》)第一条

  2.《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划审批手续影响合同效力,且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为“起诉前”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效力补正时间节点为“起诉前”,即最高院既未采纳地方指导意见中的“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采纳“开庭前”。
  按照最高院王毓莹、陈亚法官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逐条解读》一文 中的观点,“由于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然就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本条只需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另外,该文还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审理周期较长,案件事实一般也比较复杂,如果将效力补正截止时间延迟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会导致合同效力问题在法庭审理之前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即形成合理预期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故本条将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截止时间确定为‘起诉前’。”笔者也认为,“起诉前”作为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相较最优。除上述理由外,“起诉前”的设定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试想,如果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忽然出现了合同效力补正的事由,法庭很可能不得不结合新出现的事由再次安排庭审,以合同有效的视角对涉诉案件的审理重点作出新的安排。
  需要我们持续关注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对合同效力是否产生影响,在实践中仍存不小争议,有待进一步检验、探讨。
  二、在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下,其不得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务难点在于如何合理界定“发包人能够办理而未办理”
  1.发包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合同生效
  施工合同的生效需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理手续为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而言,可以将施工合同理解为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上述《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据此,最高院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理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实务难点在于如何合理界定“发包人能够办理而未办理”
  该规定的难点在于实务中如何合理界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从上表可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不仅与建设单位单方有关,还与设计单位、日照分析单位、相关单位等第三方主体有关。假设,因第三方主体未提交申请资料或提交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导致发包人未办理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是否可归结为“发包人可以办理但未办理”?该等疑问,有待最高院在后续进一步明确相关指导意见。
  【最高院案例索引】
  其实,最高院关于“四证”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裁判观点经历了“与效力无关”至“部分证件与效力有关”的过程。最高院曾在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744号]中认为:“加堡公司是否取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报建手续,涉及该工程项目能否开工建设,即《加堡·江东国际新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的问题,与效力无关。因此,加堡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加堡·江东国际新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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