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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的因果关系路径测定是建筑企业进行事故责任辩护根本手段
作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 江杰慧 上海协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印朝富   2018-08-27 16:54:35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是指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依法依规,按照一定的程序,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查清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的执法行为。
  此外,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可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改完善,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事故调查处理主要分为准备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分析阶段、处理阶段共四个阶段。
  而为当事人进行责任辩护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也应跟踪上述工作程序进行,在调查阶段通过申诉和陈述,以帮助调查组更清楚地认识事故事理,在分析阶段通过举证和报告促进调查吸收辩护方思维成果,在处理阶段,以事故因果关系分析成果为基础,通过质证和辩护洗脱错误加载但并不应由当事方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一、工程事故因果关系路径的基本内涵
  1、事故因果关系的内容:
  事故因果关系是指事故的结果与特指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时间上存在先后,空间上存在共融,逻辑上存在生克的关系。从这样一个定义上来说,任何一个事故的原因和结果之间关系必定存在一个肯定的逻辑链,这个链条可能有后向分支,但是没有岐义。作为事故因果关系路径的因果链条的终点是事故结果,而始点是当事人在事故前最后一个具体或抽象行为。因果关系路径的存在并不要求当始点发生后就必须要发生终点事件,这是责任辩护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逻辑问题。
  2、事故因果关系测定的基本原理:
  因果关系成立的要求就是条件要求,即下一环节的发生以前一环节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而前置环节存在构成后置环节的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路径测定是必要路径的测定而不是充分路径的测定。
  事故因果关系的成立的条件,在研究一个拟纳入因果链的因素是否为适格因素,需要假定虚化该因素的时间、空间及其本质存在,用推定后置环的结果是否成立,来确定是否其时间、空间或本质存在的必要性。
  二、因果关系的测定是事故调查中的核心工作
  1、因果关系的测定是揭示事故真相和事故原因的主要途径:工程事故调查的核心内容就是试图对事故事理进行描述,任何一个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只有弄清楚事故发生的真实的因果链条图,才能沿图索骥,找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基于正确的因果关系的事故整改措施才能真正起到预防事故的作用。准确的事故原因调查,能揭示事故发生的原因集合,因为致灾因素的存在,是事故的下一个隐患。
  3、向群众揭示事故因果关系才能正确引导群众教育群众;群众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也是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物基础。
  4、基于正确的原因分析的事故归责才能对真正的责任人进行准确的事故处理。很显然,对事故因果关系的正确揭示,才能找到真正的责任人,才能进行事故正确归责。
  三、案例
  某市某综合体共享大厅,钢结构由客户单位施工,甲方另行发包了屋面保温及防水等屋面工程和厅内设备安装工程。15年夏季某大雨夜,发生塌坍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事故的总体情况是:

  政府按调查程序组织对事故的调查,最得出由钢结构施工单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主要结论是:

  从政府提交的事故因果路径为:

  本案的辩护对象是钢结构承包单位,内容是该单位在本次事故是否负有责任。我们充分利用了法律所给予的申诉和质证的权利,就事故发生的事理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计算,最终得出了事故的发生与当事方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最终彻底逆转政府组织的的事故调查结论。
  我们采集了事故现场相关样本,复原了事故发生的当值结构所处的荷载实际情况,然后对结构实际承载能力、结构设计承载力、结构设计负载、未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发生事故的结构实际负载进行了多重交叉计算,得出下列结论:
  1、钢结构实际承载能力大于结构设计承载能力,说明结构承载力这一主要指标是合格的。
  2、钢结构实际负载大于结构设计负载,说明使用方存在使用不当。
  3、钢结构实际承载能力大于未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说明在使用方使用不当的情况下,结构具备了一定的超载承载能力。
  4、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远大于未发生事故时结构实际负载,而同时也大于结构实际承载能力,说明大额超载才是结构发生破坏的根本原因。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我们重新建立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路径: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事故发生的的结果与客户方施工的结构质量无任何因果关系。从而一举逆转。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正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仍存在各种问题,致使事故调查处结果不能揭示事故的真正原因,不能揭露相关人员的责任真实情况,从而无法制定真正俱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二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非常大的辩护发挥空间,只要方法得当,用足权利,是完全有机会在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获得主动的。但同时,我们可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客观情况:
  1、上级长官意志可能对事故调查方向存在较为明显的导向错误。
  几年前在一起特大爆炸事故中,事后调查证明一个主要原因是业主将原设计为消防丁(戍)类厂房当成消防乙类厂房使用,事情根本属性生产者是对于生产资料使用方法错误。但是调查前,在没有经过专家调查的前提下,调查组长宣布事故的的主要原因是厂房规划设计有问题。尽管事后调查组在专家努力下对事故的调查方向进行纠偏,但事前定调仍然大幅度影响了事故的调查结论和归责结果,对事故发生的和安全环保工作的导向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同样在本文上述案例事故中,当地地方行政长官也在第一时间地电视讲话中表态要严罚工程施工方(即钢结构施工单位),因此在事故调查的一开始把施工单位当成最大的责任方成为一种政治必然的选择。
  2、事故往往造成较大的社会乃至政治影响,而消除这些影响的需求往往又会影响了对事故调查的方向的确定和归责的结果。
  从已经发生的一些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事实过程来看,以传媒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为事故定制了影响的内容,而当消除这些影响成为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任务时,事故原因的揭示和责任归并可能会成为牺牲品。而从总体上看,社会意识是比较感性的,往往与事故本身内在技术的、法律的本质理性并不相符,在事故调查的真实过程中,理性均有不同程度地让位于感性,最终让事故调查的走向走偏。
  3、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一般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事故的主角受到习惯性地“照顾”。
  由于长期以来,各界都把工程建设当成的建设施工单位的独家事务,当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无论主管部门,调查人员、社会相关各方都会把建设施工方当成必备的责任单方进行大强度周密的调查,使得建设施工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定向指代事故的人格代表。
  4、事故原因的技术调查在专家组的组织、技术调查的规程、事故原因的逻辑方法、对事故调查结论的复核等方面仍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一定程度上为事故处理的不合法、不科学、不正确、不公正留下可能。以果为因的调查思想往往导致冤案,
  四、当前政府主导的事故调查中存在的混淆因果关系的主要问题
  (一)在事故调查的思想方法中,以主观引导客观导致事故调查偏离轨道的情况
  不同于国外的市场保险机制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当前我国政治管理在安全管理中基本上起到支配性作用,安全事故往往成为短期政治热点问题,由于多样媒体自律性不足,事故往往成为各种社会不稳定言论的滋生对象,在此背景下,行政层面往往不得不就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第一时间表述,但是这样方法是违反基本逻辑的,而事实上,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事故原因的发布早于事故调查,成为政府主导事故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在事故调查前期工作中,致果因素清单残缺
  由于当前事故调查的组织特别是技术调查小组是临时性,使得事故调查这样的技术密集型工作一直在一种分散的机制、组织中进行,没有经过事故调查的技术培训,没有事故调查的技术程序引导,没有事故调查的技术手段支撑,甚至出现人为划定事故调查范围,导致致果因素的清单残缺。在本文案例中,事故调查组竟然对当晚的风荷雨荷这样明显的可能致灾因素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更不要说进行数据数理分析。
  (三)在事故原因调查中,层次间因果递推路径设定错误
  因果关系递进是指在因果链上从前置环节到后置环节之间的路径递推。在某安装项目现场爆炸案的事故调查归责过程中,调查组认为当班工长失职,但同时却未对其应承担的职责进行调查表述,这是明显的层间递推逻辑错误。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原因是,一些事故分析在进行因果连接时受到感性影响较重,主观上忽略对客观证据的要求,一些事故分析为了达到某种事先设定的目标,在客观调查不足的情况,也会故意忽略对客观证据的要求,当然也有一些事故分析存在逻辑能力不足也会导致递推错误。
  (四)在事故调查方法中,定性的方法缺失
  对事故的定性,是基于对事故事理的正确归类,不同事故类别,适用法律不同,则各项责任在事故中会被定义成不同。在某工厂传输系统安装生产中发生一起伤人事故,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立即将此定性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由此倒推建设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等,由此归责建设单位为主要责任单位,同时认定总包单位没有履行现场管理总责任。事实上根据建筑法关于建设行为具体定义,生产设备安装并非建筑活动,生产不受建筑法调节,设备安装无须服从基本建设程序,从而归责建设方为主要责任方的结论是不合法的,而施工总包单位也不应对此负有责任。再比如涉重大工程安全罪和劳动安全事故罪存在事故发生的本体不同,在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中,实体工程和临时工程存在明显的体质差异。
  (五)在事故原因认定中,以间接原因代替直接原因
  所谓直接原因在事故因果链上处于倒数第二时间阶上,而间接原因则是在因果链更前的位置上,从形式上来说,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的“原因”。在一些事故调查中,由于事故调查事先“设定了”事故原因,或者“设定了事故责任人”,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没有能够支持事先设定的结论或者事故的事理与前期预判不一致,则在事故描述中不得不对事故进行人为整理,就会出现将间接原因描述成直接原因,从形式逻辑上来说是“桥接”了事故因果路径逻辑链的一些关键环节,客观了上误解或掩藏事故的直接原因,从而迎合事故调查的预设目标。某项目发生一起指定分包单位两人坠落的事故,总包单位被建设局调查认定负责事故管理主体责任,在认定总包管理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直接因果的问题上,我们调查了事故项目管理资料,认定了指定分包与总包事实上构成了“平行发包”关系,建设单位对现场负责安全管理总责,总包单位只是对同一区域内施工单位没有尽到监督提醒义务,这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从而洗脱了主体责任的指控。
  (六)在事故调查技术报告中,因果关系表述路径断裂
  事故调查报告对于事故事理描述,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清晰地描述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路径。但是一些事故调查报告,在描述过程中,陈述事实不清,因果关系不实,逻辑模式不严,实际并未完成事故调查最根本的任务,从而导致后期对事故防范措施无法有效制定,对群众不能真正起到教育效果,对于责任人的处理也是眉毛胡子一把乱抓,丧失最起码的社会公平。
  (七)事故调查技术成员技术能力不足,调查工作不能穿透事故的本质
  在一些事发原因不是很明显的事故调查中,需要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更好的专业能力和思维能力,才能完成事故调查任务。笔者曾参与一起基坑透水事故责任的辩护,通过周密的现场勘察和推理,我们成功找到了事故的爆发原因在于距事发地点700多米的爆裂水管的压力水通过地下透水层抵达基坑帷幕背后并形成高于设计工况的水墙,最终压爆帷幕造成透水。而政府调查仅围绕基坑及有限周边找原因,最终未能确认事故原因,只好笼统地认定事故的原因在于围护结构施工质量问题。
  五、在工程事故辩护中因果关系测定运用的主要要点
  (一)全面认识事故的发生的环境,进行致果因素的斟别,完整且准确
  这是所有辩护工作的基础,对于事故发生的可能的空间、时间、物理本质等等大环境必须全面认识正确划定,不能随意的对可能相关的环境随意切割,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所有致灾因素的考量。前文所述基坑案的调查中,政府方的事故调查主观地将事故的原因限定在基坑及有限周边,将真正的事故原因切割在思维范围以外,从而堵死了通往事故真相的道路。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当发现因果路径描述不清或发生其他困难时,应对事故的范围进行重新考量,重新调整调查范围。
  同时,对可能的相关因素进行最大化的罗列,以主观引导客观,以客观复核主观,形成有效良性的思维循环,任何与事故可能存在内在联系的因素,无论在时间上、空间上、推理本质上都可能与事故存在联系,这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联系的内容和实质都应该得到斟别和确认。这项工作是大量的,艰苦的,需要进行正向逻辑工作和反向逻辑工作,也就是方法逻辑科学中所说的求同和求异。一步一步缩小精简清单,直致找到致果因素的全部。
  (二)合理运用定量定性方法,进行因果路径测定
  在完成致果因素的斟别以后,所需要的就是进行因果对接,这是一个重要的数学物理化学或者力学科学的过程,要实事求是的学习事故发生领域的相关科学,掌握事故相关生产过程的工艺及相应的物理化学力学等参数的变化规律,适当地将上文所述的因素代入过程中,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计算,甚至要辅以科学的实验,以确定其在过程中的作用大小、作用方向、作用条件和作用时间,在完成全部代入以后,初步梳理事故事理过程,形成初步的直接因果关系路径。在上文所提到基坑案中,我们调阅了相邻地区的勘察报告,首先发现了地下透水通道,再按图进行了全线补勘,确定了通道的存在,并使用BIM手段重现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而推翻了原先关于帷幕质量导致事故的结论。
  (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测定结果进行筛选和排序
  任何事故的调查都离不开本领域的科学,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也离不开建筑科学,其中力学、材料科学、结构科学、地质与地基科学等是最为常用。手段除了测量和样品检测以外,还需要进行力学计算、材质分析、地质调查、结构分析等技术工作,当然这些都必须在工程经验的指导下有目的地进行,以减少对时间和资源的浪费,通过这些工作最终要完成对事故直接原因的筛选和排序,确认主要的直接原因和次要的直接原因,并进一步精细和完善因果路径的样稿。在本文的坍塌案中,我方就对原结构进行了重新建模,并运用相关结构计算软件进行了结构计算,从而正确地排列了事故发生的致灾因素的排序,将我方的原因在排序上发生重大调整。
  (四)科学组织事故模型,并运用因果路径对模型进行双向验证
  要进行辩护,必须掌握事故的真实的模型。要能全面陈述“事情是这样的”。因此对于事故的模型要有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建设,要经得起各种反质和检验。因此在完成因果路径模型以后必须进行有效的预检,常用的逻辑方法是正向推理和反向推理,方式上应组织当事人、行业专家、调查骨干进行头脑风暴和集体讨论,以检验因果逻辑关系的正确性,清除逻辑岐点,完善和修复路径中不合理不完整的部分。我们在多次事故案件处理中,都集中了本行业专家共同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了专业论证,从而有力保证我方调查结论的可靠科学性。
  六、对既有技术调查的质证策略
  掌握了完整科学的事故因果路径,是进行责任辩护的坚实的基础,在些基础上,全面行使一切法律给予的权利,调动一切可能的方法对行政调查的过程和结论进行申诉质证,以否定其先行的合理性,从而动摇其作为对当事人归责的主要证据的能力。
  (一)对致果因素清单的质证应着重于清单的完整性
  目的在于通过质疑事故调查基础性技术工作,从而动摇事故调查的客观性。从调查实践科学和逻辑理论科学来说,如果对于事故的相关因素没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是不可能真正抵达事理本质的。对于清单的质疑可采用罗列的办法,也可采用举例的办法,最好是举在我方相关调查已经证明与事故结果存在关联的因素。在坍塌案中,我方就指出事故调查组未对事发当时风雨等因素进行调查取证,也未对屋面积水的情况和成因进行追溯。
  (二)对调查过程的质证着重于对技术环节的适用性
  这部分的工作可以基于我方已有工作基础,着重查看事故调查分析阶段和技术调查报告关于直接原因分析部分。质证的方法主要有假定代入法、虚化因素法等。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事故法律属性、社会属性、自然属性进行重定位,全面达到动摇原有错误结论所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原有调查过程所采用实验检验方法、分析计算的手段进行充分反证,以剥离原有结论的“科学”包装,从而动摇其适用性。
  (三)对技术分析过程应着重于分析方法的可靠性
  工程事故的技术分析无非就是力学计算、结构分析等等,因此我方可以针对技术分析过程计算模型选用是否合适,计算假定是否与事实存在实质冲突,结构分析是否符合基本原理等等,通过对于这些重要方面的质证,从而对方法的可靠性产生一定的证据冲击,进一步达到质证的效果。
  (四)对分析结果的质证应着重于结查的可信度和排序的合理性
  对调查报告的分析结果可能存在两种不利于我方的倾向,一是把完全不属于我方原因强加于我方,另一种情况是将我方原因在事故发生的作用从一般提到重要,从重要提到主要,这将导致不利于我方的归责结论。因此,在对于分析结果的质证,要充分利用我方工作成果,通过要素对比分析和清晰的表述手段,揭示上述两种不利于我方的倾向,并给予纠正的建议。
  (五)对调查结论的质证应着重于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所有事故调查报告最终落脚点都是对事故事理最后确定性的陈述,在这个陈述里,以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结果连接线为主线,陈述事故过程,并一一评述各项致果因素在事故中的作用,并结论性地给出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对结论的质证应重点放在对于因果关系是否陈立,因果链上任何一个区间都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松动甚至颠复的可能,如果这种可能出现在主要路径上,那将导致调查结构整体颠覆,从而达到否定将我方作为事故责任方或者主要责任方的结论。
  (六)对技术报告的质证应着重于责任认定的合法性
  事故报告对于责任的认定是基于对于事故原因的认定,原则上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但实践的确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况,而当这种情况选成对我方不利的局面时,应直接引用相关法律进行质证,并努力将工作延伸到辩护阶段中。
  对于事故责任辩护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与平行的事故调查和质证,主观上为相关方面的行为在事故上的责任做更有利的解释,从而减轻其所承担的事故代价,但是客观上是对原有事故调查的补充和纠正,共同还事实一个真相,这具有重大的社会和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周月萍:资深律师,中伦律师事务合伙人,仲裁员,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执业近二十年来专注于工程建设(国内、国际)、基础设施(PPP)、大型房地产投资、争议解决(工程和PPP)、工程风控系统建设、安全事故责任辩护等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邮箱:cindyzhou@zhonglun.com
  江杰慧:律师,天津大学工程学/法学双学士,主攻工程建设行业投资、经营、争议解决。邮箱:jessicajiang@zhonglun.com
  印朝富: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仲裁员,河海大学建筑结构硕士,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师,长期从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争议解决。邮箱8268100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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