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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6-07 10:38:56
    一、制定背景
    受国内外市场供需和碳减排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从2021年2月起,多种建筑材料价格快速上涨。以南京市为例,2021年2月至5月上半月,钢材、铜的价格涨幅均超过20%,玻璃、碎石的涨幅接近10%,不锈钢、铝材、砂、水泥、混凝土的价格涨幅均超过6%。在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障大宗商品供给后,钢材价格又出现了迅速回落。
    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保障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1.引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合理分担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2.鼓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3.鼓励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4.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建筑业的影响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近十年来我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利润总额与总产值之比)维持在3.5%左右。建筑材料费用作为建安工程费的重要组成,占比达到55%左右,因此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对建筑业企业的成本影响非常大。
    如果建筑材料整体涨幅超过一定幅度,施工企业原有的预期利润就有可能被材料上涨抵消,甚至导致施工企业低于成本进行工程建设,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承揽合同,同时建筑行业产值利润率低,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应是有限风险。
    2.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的范围和价格风险幅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对主要建筑材料进行了明确:“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文件对风险分担作出规定:“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发承包双方可以结合项目本身和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或《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来约定调价材料和风险幅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根据“苏建价〔2008〕67号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范围;2.承包方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 当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合同中对于上述任意一项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4.已经签订施工期间材料(设备)价格不调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签订“施工期间材料(设备)价格不调整”条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但是如果材料价格变化远超预期,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符合《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协商确定合理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5.进度款支付
    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会给施工单位带来资金压力和财务成本增加。材料差价部分本应作为进度款的一部分,按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8条支付申请中包括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2.4.2条已完工作金额中应包含材料调差。但实际材料差价一般在结算时才能确定调整金额并支付。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建议建设单位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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