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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2018-06-27 11:32:27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城管局,泰州市建工局:
今年以来,我省空气质量的优良天数比率升幅和PM2.5浓度降幅均未达到今年目标。根据省大气办《各设区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周报》(2018年第12、13期)的报告,全省多个地区的在建工程存在控尘措施未落实、车辆清洗装置闲置、建筑垃圾堆积、裸土未覆盖、道路未硬化等问题,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政治责任感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地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将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我厅《关于印发<2018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128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管控措施,强化对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措施
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造价,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的要求,加大扬尘管控力度,严格落实扬尘防控的各项措施;监理单位应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及时下达整改通知。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并在建筑工地公示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等相关信息。施工现场应加强如下管控措施:设置连续围挡,采取露土覆盖、洒水抑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运建筑渣土和垃圾,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应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楼层建筑垃圾清运应采用容器或专用封闭式通道清运,严禁高空抛物;施工现场应使用预制混凝土和砂浆,现场少量搅拌的应采取防尘封闭措施;水泥和其它易扬的细颗粒建筑物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工地应按照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工地扬尘防治达标自评,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地清单和台账,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定期对建筑工地检查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和目标管理;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量,对扬尘控制不达标的一律要停工整改,直到达到标准要求。对情形恶劣的要约谈、通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将处罚信息录入企业和责任人员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规定与企业信用分评定等直接挂钩,同时强化联合惩戒,限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和“省标准化星级工地”的评选。
四、进一步完善扬尘防治信息报送制度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2018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人,并将责任人的信息(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报厅质安处。责任人在5月10日前将今年以来扬尘专项治理情况报送我厅。每双月底将《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检查评定情况汇总表》、每季度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防治情况报送我厅。在12月10日前将全年本地区扬尘专项治理情况报送我厅。
我厅将于年中和年末开展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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